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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律师辩护权的一些变化
更新时间:2012-10-04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律师辩护权的一些变化

李军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明年11日施行后,律师辩护权与之前相比有明显的变化之处,纵横都有,即有所扩大又有所强化。律师辩护权的扩张,实质上就是公民权利的扩张。因律师的终极服务对象就是每一个潜在的公民。下面将简单讲述具体的变化之处,还有很多变化留待另外专文著述:

1、律师辩护权扩张至侦查阶段。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换言之,侦查阶段,律师不仅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案件,而且独享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不具备律师资格的无权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2、会见权得到改善和强化。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侦查阶段会见难的问题,原因就是修订前的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向侦查机关申请。 并且有的地方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两名律师,这无疑给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带来一些障碍,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修订后的刑诉法就明确规定,任一名律师凭三证即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无需侦查机关批准,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律师要求会见的,看守所48小时内必须安排。可以说,实践中的大多数案件,律师不需要通过侦查机关,即可直接去会见当事人了。这给律师的工作会带来很大便利,通常不会再出现因会见不到人而被委托人责怪的情形。当然,最终的便利还是能及早着手开始辩护工作。

3、阅卷权得到改善和强化。修订前的刑诉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复制、摘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这样,律师能得到的资料就非常有限,关键性的证据往往是看不到,只能等案件到了法院后再复制。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律师在案件到了检察院后,就可以查阅、复制所有的案件材料。如此规定,有利于律师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证据体系,有充分时间去应对。

4、律师辩护权在介入深度和广度上也得到扩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阶段即有权了解案件详情,修订前的刑诉法是无此规定的。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也是修订前的刑诉法所不具备的。该规定,与修订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阅卷权的扩展相适应。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实证据,实践中对律师有效辩护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以前,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拿不到第一手案件材料,。旧法也没有赋予律师向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权利。即使有,也是水中花井中月,核实无从谈起。修订后,律师可以带着案卷会见当事人,逐一核实,排除疑问。如此,将有利于辩护效果无疑。

第三,有权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体现在修订后的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有权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秘密予以保密,但书除外。律师法有规定,修订前的刑诉法是无此规定的。修订后的刑诉法对此明确规定,符合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在要求。

第五,有权对侵犯律师辩护权的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修订后的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没有救济手段的权利不能称之为权利。修订后的刑诉法不仅赋予律师更广泛更有力的辩护权,关键更在于赋予律师对辩护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手段。该条规定就是这样的救济。实践中,律师辩护权受到侵害,申诉或控告一经查实,就应予以纠正。

本文就律师辩护权的变化暂且谈及以上这些方面。修订后的刑诉法,律师辩护权的变化远不止上述方面,笔者以后会从不同的角度尽可能地去全面阐述,本文暂行至此。不足之处,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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