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江新春律师
湖南-郴州
高级合伙人律师
0
好评人数
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原告xxx诉被告李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0-01-05
原告xxx诉被告李x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 告 方 律 师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原告xxx的诉讼代理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旅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对原告的车

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1、原告至始至终起诉的案由都是旅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被告所称的保管合同纠纷,这是无可非议的事情。被告代理律师在答辨状中及法庭辩论中,均口口声声称原、被告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属法律关系理解错误。

2、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的车辆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义务。

二、被告在此次车辆被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1、原告xxx是依被告保安人员的指示停放在指定的地点,被告保安并再三承诺会24小时值班,车停在指定的地点即离保安亭不到5米的人行道上没有任何问题,原告也是基于对被告的充分信赖,才放心入住被告酒店的。xx派出所出具的调查笔录也有案发过程的详细记录,足以证明。从法律意义上讲,原告的货车已经转由被告控制,被告应当负有妥善保管原告车辆的附随义务。

2、保安的职责是通过巡视、盘查等方式保卫住店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形成旅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应当保障原告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并且被告宾馆的保安在凌晨三点多这个非常时间段里,亲眼目堵整个车辆被盗过程,却不加任何盘问或者阻止,严重违反了保安职责,对原告车辆被盗存在重大过错。

3、被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没有向被告交纳停车费。代理人认为:

(1)本案是旅店服务合同纠纷,而非保管合同纠纷,是否交纳停车费均不影响被告对原告车辆负有妥善保管这一附随法定义务的成立,况且,被告宾馆在押金条中声明的免责条款,依法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2)该出庭作证的三位证人均系被告的员工,与被告方有着确切的利害关系,其证明力值得怀疑。并且,证人谢杂宝的证词与其在派出所的陈述不一致,应当以派出所的陈述为准,因为时间的关系,其在派出所的陈述是在案发后的几个小时内,其记忆是最准确的,况且其在法庭上的证词不排除虚假的嫌疑。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住宿期间旅客车辆丢失赔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规定,旅客在宾馆住宿期间,依宾馆的指示或者许可,将车辆停放于宾馆内部场地后,宾馆对车辆即负有保管义务。

1、根据xx派出所的调查笔录证实,原告是依照被告宾馆保安的指示,将车停放在被指定的点。

2、本案中,被告宾馆没有明确标明所谓内部场地的界线。

3、被告宾馆事实上也没有内部场地可供停车,因为被告宾馆门前地板铺的是瓷砖,为了防止压坏,所以不允许停货车。但被告是经营场所,为了追求利润,并不会因为宾馆门前不能停货车,而就拒绝货车司机的住店,所以,被告宾馆的保安才会安排原告将车停放在指定的人行道上。显然被告宾馆的保安指定的上述地点,应当视为宾馆的内部场地。

据此,代理人认为被告符合承担保管义务的法定条件。

综上,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本案的赔偿责任,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敬请合议庭支持原告的诉请。

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

江新春 律 师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 >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