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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股权纠纷之谜关键一幕掀开(附点评)
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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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达标、潘宇海、今日资本三方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始末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潘宇海与蔡达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潘宇海称蔡达标在2010年股权转让过程中,限制其股权转让并从中牟

利,至此,备受关注的真功夫股权纠纷内幕掀开了关键一幕。

背景:蔡达标设脱壳计划,潘宇海被排挤出局

2006年,真功夫开始酝酿上市计划,在与风险资本及中介机构的接触过程中,蔡达标意识到当时他与潘宇海股权平等的状况不利于他今后对公司的控制。2007年真功夫成功引进风险投资之后,蔡达标为了使自己的控制权进一步扩大,委托不良中介,策划并实施了脱壳计划

2009年上半年至2010年,中介分批向蔡达标提交了脱壳计划系列密件:《潘宇海方面优劣势情况分析》、《蔡总方面优劣势情况分析》、《有关调整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架构及控制权事项项目操作方案》、《真功夫系脱壳计划》、《真功夫系正式脱壳运作前的工作安排》,蔡达标于20096月开始实施脱壳计划。至案发前脱壳计划已经实施的主要内容有:

一、蔡达标于200982日与中山联动(即持股3%的真功夫股东)的五方股东签署《关于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之框架协议》,由蔡达标个人独资的东莞赢天收购中山联动的100%股权。

二、蔡达标于20096月以公司名义拒绝了股东潘宇海关于审计的要求,之后亦阻止董事、监事进入公司查阅帐目、剥夺潘宇海的委派权。

三、为进一步限制潘宇海在公司的权利,蔡达标违反董事会决议,以采取停止投资、强制审计等手段限制潘宇海所分管的新品牌的发展。

以上已实施的脱壳计划的一部分,显示出蔡达标在股权上谋求超越与他股权平等的股东潘宇海,意在将潘宇海彻底排除掉。

迫于无奈,潘宇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当时的潘宇海,虽然是真功夫的创始股东和副董事长,但已经被剥夺掉了一切权力,并且到了连公司总部OA系统和公司总部大门也进不去的地步。 在2010918日,潘宇海迫于无奈与蔡达标及今日资本签署了《关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后续事宜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主要约定如下事项:

(1)潘宇海向蔡达标独资的东莞赢天转让双种子公司35.74%股权,相当于真功夫3.76%的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7520万元。

(2)潘宇海向今日资本指定的两家公司转让真功夫公司21.25%股权,其中First Glory Corporation Limited 购买真功夫公司 17%的股权,KingChamp Corporation Limited 购买真功夫公司 4.25%的股权。

(3)上述股权交易为一揽子交易,任一股权交易中止,则全部股权交易停止。

蔡达标知法犯法铤而走险,今日资本解除交易

由于蔡达标主政期间,真功夫的法人治理结构几乎没有运转,其他股东对公司经营者无法监督。而他当时急于把潘宇海排挤出局,因此在他极力推动的《框架协议》的谈判过程中,蔡达标为打消收购方的顾虑,在签署《框架协议》的同时,出具了一份《陈述与保证》,承诺在其控制公司期间,公司合法经营,没有涉及任何刑事的、民事的纠纷或诉讼公司和其本人均未卷入可能对真功夫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重大民事、刑事、仲裁、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除已披露的诉讼外,未曾有真功夫公司、其子公司提出的或针对真功夫公司、其子公司提出的、尚未解决或可能发生的任何民事、刑事、仲裁、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也不存在可预见地将引起真功夫公司、其子公司有关的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重大法律程序的事实或情形20113月,蔡达标涉嫌违法案发,当时框架协议正在执行过程当中。同年11月,今日资本以蔡达标违反《陈述与保证》为由,致函潘宇海及蔡达标,要求解除交易,立即解除各方之间的 《框架协议》、《定金协议》、《股权授予协议》等一揽子交易计划。

偷天换日,股权转让的幕后真相

在今日资本来函中提及的今日资本与蔡达标之间的《股权授予协议》令潘宇海迷惑不解,他并不知道三方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还包含有这个协议。经询问今日资本,原来当时蔡达标利用他对真功夫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要求今日资本按25亿元对真功夫整体作价,而同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潘宇海股份的出售价格按真功夫整体估价20亿元作价。因此在今日资本指定受让潘宇海21.25%股权的两家公司中,其中KingChamp公司受让的4.25%股权按《股权授予协议书》中的约定,要以1美元的价格卖给蔡达标。因此,虽然今日资本购买了真功夫21.25%的股权,但实际所获得的只有17%的股权,剩余4.25%的股权则被蔡达标要求今日资本赠予他。而且,今日资本被要求赠与蔡达标的该部分股权已超出蔡达标要出资购买潘宇海3.76%的股权份额。由此可见蔡达标利用当时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此次股权交易中故意设计抢夺潘宇海作为创始股东权益的初衷。

根据《框架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应向另一方承担特别违约金5000万元。鉴于《框架协议》的解除系因蔡达标涉经济犯罪原因所引起,且其交易过程中存在恶意欺诈,潘宇海已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蔡达标的相关法律责任。

而据蔡达标等人涉嫌经济犯罪的起诉书显示,蔡达标等人挪用、侵占的行为大多发生在2009年及2010年初,资金绝大部分流到了其个人独资企业东莞赢天以及该案共同主犯李跃义、蔡亮标所控制的公司及个人账户,用于秘密收购中山联动的股权,而并非用于支付20109月才签订的《框架协议》中的约定费用。


点评:

一、从蔡达标所谓脱壳计划中,无法确定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1、东莞赢天收购中山联动,是蔡达标进行资本运作的手段,其形式本身没有任何违法事实存在。

2、潘宇海无法行使查帐权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不当然构成蔡达标剥夺其股东权利的事实,因公司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拒绝股东的查帐要求。潘宇海如有异议,完全可以以诉讼的形式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其怠于行使上述权利,权利受损的结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3、所谓限制潘宇海负责新品牌发展的问题,完全是公司经营策略层面上的争执,与违法行为没有关系性。

二、不能将商业交易中的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以此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1、虽三方框架协议签订,对真功夫作价20亿元基础上确定转让股权价值,但实际上,股权转让发生在潘宇海及今日资本双方之间,作为平等交易主体、也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潘宇海在框架协议上签字,已经证明其认可股权转让条件,不存在被逼无奈签署的可能,同时,股权转让价格以双方合意为准,无须其它参考指标。

2、潘宇海将股权以公司作价20亿元为基础转让给今日资本,今日资本又与蔡达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今日资本以20亿元为基础购买潘宇海股权后,再以1美元的价格将公司4.25%的股权转让给蔡达标,也许商业行为伴随着诚信及道德瑕疵,但蔡达标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并无法律责任需要承担。因为以20亿元为基础作出股权转让决定的是潘宇海,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又作为公司股东,该行为是潘宇海在行使股东权利,是其与今日资本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作为公司另一股东的蔡达标,无提醒潘宇海股权低估的责任与义务,而且,如之前所述,即使潘宇海股权低估的事实确实存在,该责任也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三、民营企业经营者把公司当作唐僧肉进行所谓资本运作的风险极大

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拥有者为了实现其所谓资本运作的目的,往往将企业当作唐僧肉上下其手,予取予夺,各关联企业财务状况十分混乱,往往一笔资金为特定目的在关联企业中转来调去,个人帐户与企业帐户严重混同,这种情况看似运作巧妙,实际上平静的表面下暗流汹涌,极其危险,小则公司股东之间产生利益冲突,重则相关人员锒铛入狱,特别是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两大罪名,时时套在那些自诩为资本运作高手的脖子上,前事之师,当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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