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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交强险仍要“赔偿”
更新时间:2010-01-05

作者:丁德峰
近来接到不少咨询者询问醉酒驾驶交强险拒赔的事情。对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予以澄清: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依据无外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说的是保险公司抢救费用的垫付义务以及追偿的权利,没有排除受害第三人的任何权利。而"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赋予了保险公司拒赔财产损失的民事权利,即排除了受害第三人向交强险保险公司主张财产损失赔偿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排除的是财产损害赔偿权,而并没有排除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故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车辆被盗抢、被保险人故意的情况下,受害第三人依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害意外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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