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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维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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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律师:待动迁私房的遗产继承
更新时间:2015-02-20


任某夫妇生前在河间路遗有一处私房,并生育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其中大儿子生了两个女儿,小儿子已经在任某之前过世,留有一个儿子。房子一直由二儿子的妻子和儿子居住。现房屋面临拆迁,四个女儿以大哥、二哥的妻子、二哥的儿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法定继承诉讼。诉讼过程中,任某大儿子的两个女儿,即任某的两个孙女,拿出了一份任某摁过手印的代书遗嘱,遗嘱内容是将私房分别分给两个孙女和一个孙子,每个各一层。法院于是依法追加了两个孙女作为被告参与本案的诉讼。

原告即四个女儿认为遗嘱中任某本人没有签字只有手印,且见证人与被告有厉害关系,对遗嘱效力不予认可,坚持要求按法定继承,各继承六分之一房屋产权。

被告即二儿子的妻子和儿子认为遗嘱对己方有利,表示认可。但同时认为房屋原先是两层,是二儿子结婚才出资将房屋加高为三层。因此他们总共应得到一半以上的房屋产权。

另一方被告即大儿子和大儿子的两个女儿提供了代书人和见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任某当时中风,右手不能书写,所以摁手印代替签字,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产应由两个孙女、一个孙子三人平分。而任某妻子没有遗嘱留下,她的一半产权应按法定继承,而任某夫妇老年一直与大儿子居住在乡下,由大儿子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大儿子是残疾人,应适当多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翻建申请、批复等证据,可以认定二儿子翻建了三楼,虽然合法面积为两层,但考虑二儿子对此房所做的贡献,先行分割20%给二儿子,余下部分任某夫妇各有40%。任某的20%份额依其遗嘱,根据任某本人的真实意愿是将房屋给三个任姓的孙子辈平分,因此合法有效的两层部分由三个孙辈平分,而任某妻子的20%应依照法定继承,由二个儿子和四个女儿继承。同时考虑二儿子的妻子和儿子长期居住在将要拆迁的房屋内,他处无房,动迁后将面临安置问题,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予以照顾,其他继承人虽也有照顾因素存在,但继承本案系争房屋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因此该因素在本案中不予考虑。最终法院判决四个女儿和大儿子各有5%产权,两个孙女各有15%产权,二儿子的妻子有20%产权,孙子有25%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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