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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翔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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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假期及“三期”待遇(工资标准)
更新时间:2012-09-28

(一)女职工产假假期规定:

正常产假

90天(产前15天)

难产产假

增加产假30

多胞胎生育产假

每多生育一个增产假15

晚育产假(24周岁生育第一胎)

增加产假15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产假

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

流产产假

不满四个月流产,应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至三十天产假;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二)女职工三期工资待遇:

孕期:

1、休息在六个工作日以内(含六个工作日)的,按职工停工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职工;

2、休息超过连续六个工作日以上的,从第七日起按停工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得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给职工。

产期:按原工资待遇

哺乳假: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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