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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西安市职工5险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
秦美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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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西安市职工5险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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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应当承担的养老保险:

1、按最低基数计算: 2083.95元×20%×12个月=5001.48/

2、按最高基数计算: 10442.25×20%×12个月=25061.40元/

计算说明: 2011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679元。平均工资低于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60%为准,41769元÷12×60%=2083.95;平均工资超过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300%为准,既41769元÷12×300%=10442.25

法律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企业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第十一条 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应当承担的医疗保险损失:

1、按最低基数计算: 2083.95元×7%×12个月=1750.52/

2、按最高基数计算: 10442.25×7%×12个月=8771.49/

计算说明: 2011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679元。平均工资低于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60%为准,41769元÷12×60%=2083.95;平均工资超过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300%为准,既41769元÷12×300%=10442.25

法律依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下列比例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

三、单位应当承担的失业保险损失:

1、按最低基数计算: 2083.95元×2.5%×12个月=625.19/

2、按最高基数计算: 10442.25×2.5%×12个月=3132.68/

计算说明: 2011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679元。平均工资低于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60%为准,41769元÷12×60%=2083.95;平均工资超过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300%为准,既41769元÷12×300%=10442.25

法律依据:西安市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 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列支渠道:(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5%缴纳;(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三)、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同期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当地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作为基数按比例缴纳;

四、单位应当承担的生育保险损失:

1、按最低基数计算: 2083.95元×0.5%×12个月=125.04/

2、按最高基数计算: 10442.25×0.5%×12个月=626.54/

计算说明: 2011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679元。平均工资低于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60%为准,41769元÷12×60%=2083.95;平均工资超过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300%为准,既41769元÷12×300%=10442.25

法律依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损失:

1、按最低基数计算: 2083.95元×0.5%×12个月=125.04/

2083.95元×1%×12个月=250.08/

2083.95元×2%×12个月=500.15/

2、按最高基数计算: 10442.25×0.5%×12个月=626.54/

10442.25×1%×12个月=1253.07/

10442.25×2%×12个月=2506.14/

计算说明: 2011年西安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1679元。平均工资低于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60%为准,41769元÷12×60%=2083.95;平均工资超过该年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其计算基数以市在岗平均工资300%为准,既41769元÷12×300%=10442.25

法律依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二)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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