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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实现MBO的法律分析
张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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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宇翔 、张才金

  管理层融资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它是指企业的管理层利用自身筹集与外部所融资本向企业所有者购买股权或资产和业务,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以及资本结构,并进一步对目标公司进行重组以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承债式收购分公司是MBO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主要涉及到分公司资产的出售、原有债务向MBO诞生的新公司的转移以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同时主要触及到总公司债权人、分公司债权人以及MBO诞生的新公司之间的利益。

  因此,MBO收购分公司(一步到位)要实现预期目标,必须协调好以上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的债权人,对总公司的所有资产(包括分公司的资产)享有诉讼方面的权利。但是,如果分公司管理层通过MBO承债式收购分公司,势必涉及到总公司和分公司债权人行使债权对象及财产的减少(原分公司债权人只能向MBO后成立的新公司行使债权、出售分公司实际并没有收回现金而总公司债权人又只能向总公司行使债权)。这样一来,在分公司债权人和总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分公司债权人不会同意债务的转移(由于分公司的出售,并不当然导致债务的转移);虽然总公司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没有支付现金,但只要分公司的出售,是有偿的,且价格是合理的,债权人就无权行使撤销权),但是会千方百计阻止MBO的进行。这样,MBO收购分公司也难以实现。

  为了实现各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MBO顺利收购分公司,我建议如下:一、总公司本身或寻找其他合作伙伴为MBO后成立的新公司所承受的债务提供担保(全部或部分),或者在MBO前先支付部分欠款,或者吸引外部较有实力的资本注入,或者实现债权人的债转股,以及采取其他各种对新公司债权人有吸引力且愿意接受的方式,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原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MBO后成立的新公司本身或寻找其他合作伙伴为总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在MBO前总公司先支付部分欠款,或者采取其他各种对总公司债权人有吸引力且愿意接受的方式,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分公司非改制不可且能够按照以上方式确保总公司和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MBO收购分公司是完全有可能的。

  至于能否通过两步到位,即先将分公司分立改制为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再MBO收购该独立的公司,我认为也是不可取的。两步到位,不但多了一个漫长环节,成本增高,而且在分立阶段,首先仍必须提供担保或偿还现有债务,最后历经重重困难后又要回到MBO上来,而要实现MBO的前提还是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综上,MBO收购分公司完全有可能。当然,若只是由总公司和分公司管理层协商,撇开总公司和分公司债权人利益不顾,又要想干净利落地收购分公司,且彻底摆脱总公司和分公司债权人在法律上的干扰,我认为MBO收购分公司无法正常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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