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修、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回车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修、鉴定外,不得使用。检修、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旬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划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尺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占有关法律、法规的划定处理。 总结: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回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 注: 1、检修、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律师咨询电话:135527512452、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修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修、鉴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