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唐应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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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案例: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一台属于保险标的的机床在火灾中被烧毁,火灾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该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场价格确定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3万元,企业以为保险公司会赔偿他们5万元,可是保险公司只赔偿了3万元,为什么呢,难道保险公司不守信用?
分析:
  为什么保险公司只赔偿3万元而不是5万元?这首先要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原理。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害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二是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对于像医疗保险、财产保险这样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医疗保险中以被保险人实际花费的医疗费为限。财产保险中以受损标的的当时市价为限,即以受损标的当时的市场价计算赔款额,赔款额不应超过该项财产损失时的市价。这是因为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化,只有受损时的市价作为依据计算赔款额,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同时也因为补偿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质的,保险的目的是降低风险,补偿损失,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来“赢利”。
  在本案例中,该机床的保险金额是5万元,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5万元。该机床在投保时的实际价格是5万元,根据市场规律我们都知道“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购买一台同样的机床的实际价格只有3万元,而买台同样的机床就能完全弥补企业的损失。若保险公司赔偿企业5万元,那么企业就会因为保险而“赚钱”了,这样就有违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只需要赔偿企业3万元就足以弥补企业的损失了,并非保险公司不守信用。
(2003年9月21日发表于《自贡日报》经济周刊“经济与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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