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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华辉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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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更新时间:2009-12-2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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