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针对两原告的诉求及事实理由,答辩人作如下答辩:
一、涉案房屋系答辩人所有,两被答辩人诉称是其父母遗产不属实。
涉案房屋系答辩人于九十年代自建,属答辩人私有的合法财产。该房座落于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西路泰山庙西巷14号,原越河居委会。79年答辩人返城时,该地块上确有答辩人父母遗留的一座破旧土砌草房,母亲在75年去世,当时被答辩人吴秀珍早已结婚离家,另一答辩人董桂珍当时只有十三、四岁,暂住在外人家,因该房在父母死后无人居住,就由居委会安排一位姓顡的老奶奶居住。因答辩人属知青返城,按当时政策是可以享受分房政策的,后居委会负责人找到答辩人,提出将答辩人父母遗留的房子给答辩人居住。当时该房是一座破旧的,且只有二十几平方米的土砌茅顶房,居委会并承诺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答辩人搬进居住。
由于该房是父母七十年代遗留的老房,都是土砌的,屋顶是茅草盖的,加上年久失修,经常被雨水冲垮,答辩人在入住时后不到一年的时间便对土房进行了维修。八六、七年发洪水严重,八十年代末,答辩人又对该房进行了修缮。当时,被答辩人董桂珍也已结婚多年,且与答辩人都住在越河居委会(今先锋岛),故两被答辩人对答辩人房屋进行维修都是知晓的。后来该房因太破旧,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居住,屋顶漏雨严重,土墙被水泡得几乎倒塌,屋内用木棍硬撑住屋顶,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包括张友明主任看了房子,都说这房子不能再住人,要答辩人立即重新建造房屋,故在九十年代初将原屋墩的老房全部推掉后,重新进行了建造,盖房的材料、工钱都由答辩人负责提供和支付。两被答辩人对答辩人重新盖房的事实都是知晓的,均无提出异议,更未给予任何帮助。
继承的前提必须要有遗产,如遗产灭失或不存在那也就没有继承。答辩人从居住在父母遗留的破旧土房到对土房的两次维修再到土房灭失重新建房后入住至今,两答辩人未提出任何异议,更未对新房支付任何费用和给予帮助。事隔三十几年,两被答辩人面临答辩人的房产将要拆迁时,却不顾姐妹亲情毅然要求分割答辩人的合法财产,这不但有违人世间的情理,更有悖于法律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二、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故两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1998年4月30日国土部门依法给答辩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答辩人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当时市里要重建新四军军部旧址,将答辩人的现住房屋纳入在拆迁规划内,由于一直面临拆迁状态,房产证也迟迟未能予以办理。
三、被答辩人主张继承权之诉已超出法律对继承权规定的时效,无权再提起诉讼。
本案中,答辩人79年返城时土房破旧,不值钱,无人居住。后答辩人在搬入居住几次翻修时,两被答辩人均没提出异议;答辩人推倒重新建房时两被答辩人也重未主张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答辩人的父母在1975年相继去世,至今已事隔三十七年,现两被答辩人提起继承之诉已超过法律对诉权保护的最长时效,且父母去世时遗留的土砌房已不复存在,综上,两被答辩人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吴巧珍
代理律师:高明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