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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卫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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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让渡的权利:(一)理论回顾
更新时间:2009-12-08
人权理论最初源自人权与神权之争。1625年格老休斯在其《战争与和平的权利》中,首次将人类的自然权利提升至与神权相抗衡的地位:"自然法是极为固定不变的,甚至神本身也不能加以更改"。他进一步指出:"国家乃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共的权益而结合的团体"。

人权理论到了洛克才真正上升到将"人"作为个体,从神权、君权及国家中剥离出来的真实状态。《政府论》(1689,1690)中令人震撼的指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至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战争状态,这应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表示"。"同样的,凡在社会状态中想夺去那个社会或国家的人们的自由的人,也一定被假设为企图夺去他们的其他一切,并被看做处于战争状态"。"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利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发作为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他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支配"。

一提到天赋人权总是不能绕开卢梭,这个钟表匠的儿子总是令人血脉愤张:"当人民不得不屈服,因而屈服了的时候,那是对的;等到人民能够打碎枷锁,因而把它打碎的时候,这就更对:要知道,人民夺回自由,根据的就是那种曾经夺取人民自由的权利,所以,要么是人民有理由恢复自己的自由,要么就是过去人们并没有理由剥夺人民的自由"。

诚如奥巴马在其就职演讲中所说的,20世纪人类经历了两大浩劫:一个是法西斯,另一个就是本人所说的法东斯(参见"法东斯"是个啥东东?)。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其开宗明义的指出:"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污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19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了前一个公约,而后一个公约自1998年10月5日签署以来历经11年至今未必批准。

对人权理论作一个简要回顾其实是一件无比痛苦的事情,一些本应无比浅显的理论现在被人为的混淆了。

但是,不管如何狡辩,有一点是确切无疑的,"人权"从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处于孤立、弱势地位的个体而提出来的。人权从来也不是所谓"集体的权利"!!!因为,恰恰是为了免于个体受到来自集体或组织或政党或国家的无端侵害,才将其作为一种理论和权利申明于天下!将个体权利再次至于集体范畴之内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和摧残!

D.富塞西(美)这样评论道:"敌视人权的精英们已采用人权语言为其自己的反自由事业效劳。不论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下的人类幸福、自由和平等是什么命运,通向这一未来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特征是 *** 、特权和对权力的压制,即使是对工人的、设想是有保证的权利。今日的手段吞并了明天的所设想的目的。"(《人权与世界政治》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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