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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荣律师
浙江-宁波
从业2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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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背后隐藏着是权力者的意志
更新时间:2009-12-07
人民法院以判决书为主要形式来解决案件争议,那么它以什么为根据。法律规定,审理一切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真的就能够正确地解决一切案件,包括疑难案件吗,答案是否定的。回答此问题,必须了解判决书形成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从中即涉及到法院判决书背后隐藏着什么。
案情发生了争议,那么认定事实的唯一途径,经证据反映事实,且由法官解读,方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除此之外,不存在客观事实能直接进入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中的情况。通过证据的桥梁揭晓的事实,因客观的因素和认识上的意志,不同的人可对同一证据做出不同的解读,并得出不同的结论。案情事实,尚能如此,法律适用显得更为复杂。
法律必须经解释方可适用,实务中不存在不经任何解释即可直接适用法律。如简单的借贷案件,也要分解法条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效果,因此要认定借贷关系有效,须要分析认定是否为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或非法借贷,然后作出相应法律效果的判断。复杂的纠纷案件,更显得法条适用的复杂性,体现出司法裁量空间。
无论案情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都须有承办人的情感和法律思维,法官的思索和思考到底由什么因素决定呢?承办人不能独立于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之外,脱离社会生活,去判断事实和分析法律,由此影响着办案人的分析判断原因,不但有法定因素,而且有其他可能被影响的其它社会因素,如人情世故。判决书上都有事实肯定与否定的表述,同时由法条引用作为支撑的依据,但为什么还有当事人上诉,及检察院的抗诉,甚至有些一审判决书被上诉审撤销改判等情况出现。这就说明了,案情在互相对立的人却分别追赶求有利自己的判决条件下,都通过证据来反映其实质,同时也需要法官专业性,结合他的权力意志来完成其公正的使命。那么同样素质条件下的人,不同的意志决定了案件的完成结果不一样。因为没有承办人的意志追求,不可能有判断或分析的结果,无论正确的法律思维还是错误的法律思维,无论专业人士还是非专业人士充当办案,解决案件结果,都是人的意志下的产物,而且都会宣称他的权力运用是正当的,以判决书形式的法院意志隐藏着承办人的个人意志,并否认自己的滥用。因此判决书背后隐藏着权力人的意志,而权力人的意志应当是公正无私的。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
郑建荣律师
二00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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