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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误工时间
更新时间:2012-09-15

交通事故中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误工时间

作者: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 黄国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品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的应当予以赔偿。该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时间规定为: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依此规定,误工时间确定一般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确定;一种是受害人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确定。

一、受害人未构成伤残的。

这种情形误工时间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根据受害人接受医疗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时,医疗机构会向受害人出具病历、医疗珍断书、住院记录、出院记录等材料,这些材料证明上一般都有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这些时间就是受害人计算误工时间事实的依据。二是对受害人误工时间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尽管受害人向法庭出具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但对方当事人往往对误工时间提出质疑,故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费及其他需要鉴定的项目予以鉴定,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可依照法医鉴定书里对误工时间的鉴定结论即可。

二、受害人经司法鉴定,认定构成伤残等级的。

这种情况下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如果伤情较重,一般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一并进行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限的鉴定往往会出现认定的误时间长于受害人受伤至定残前一日的时间。如焦某于2011210发生交通事故,于同年520日进行法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于65日作出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结论认为焦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时间为6个月,构成10级伤残。那么焦某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而只能计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即从210日计算至64日。因为受害人在定残后即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在获得残疾赔偿金的情况下,就不再计算误工费损失。

三、受害人何时申请伤残鉴定才具有合理性。

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在出院后很长的时间才申请伤残鉴定,有的甚至达到两三年,这种情况下误工费算至定残的前一日,势必导致对方当事人对受害人误工期限合理性提出质疑。所以受害人何时提出伤残鉴定显得尢为重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目前受害人申请伤残鉴也不再适用《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的程序,但该管理办法对受害人提出伤残鉴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即治疗结结后15日内提出。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职工因病或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必须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所以医疗终结是确认当事人是否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有人往往错误的把医疗终结理解为出院时间,患者出院往分为几种情况,一般有痊愈、好转、继续手术等。如果是痊愈,就是治疗终结, 如果是骨折的话, 得看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如果不需要,出院后休养一段时间,拆掉板子和石膏,基本上可以算治疗结束。所以受害人在提出伤残司法鉴定时,最好咨询医生,确定合理的申请时间,使自己主张的误工费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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