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海明律师
河北-保定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889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离婚案例
更新时间:2009-11-24
1、订婚后,女方又反悔,彩礼该归谁?

案例:小王姑娘经人介绍,结识了同村的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订婚前,小王按照周围姐妹的"标准"向男方要了一万余元的彩礼。但后来在与于某的交往中,小王发现于某有很多毛病她不能接受,故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与小王解除婚约后要求其返还彩礼一万元,但小王认为这是于家为了达成婚约的自愿赠与,不同意归还。
解答: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爱结婚过程中,在中国农村的很多地区,存在着男方给予女方彩礼的民间风俗。而随着男女关系的变化,由此也产生了一些民间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严格来说,彩礼是男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而不是仅仅以达成婚约为目的,所以女方在收受彩礼后未与男方进行结婚登记形成夫妻关系的,该赠与的条件就不存在,男方当然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2、如果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法院会怎么处理?
案例:我是一个来自山东农村的女子,经人介绍,于2000年5月1日和同村的李某结婚,由于当时自己只有18周岁,就托人找了一个假身份证领取的结婚证。结婚后我和丈夫一直在外面打工做小生意,他主外我主内,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但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丈夫的心也变了,有事没事总是挑我的毛病,再后来发展到有了第三者,我们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奈之下我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他提出来当初结婚时我就不够法定年龄,因此我和他的婚姻是无效的,他现在还是一个"自由人",我这几年主要在家带孩子,没有创造什么财富,所以根本没有权利和他分割共同财产。我们现在孩子都有了,我的年龄也超过法定婚龄了,这种情况下,我到底是一个受婚姻法保护的妇女呢,还是一个"未婚妈妈"?
解答:对于结婚的禁止条件和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婚姻法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你的婚姻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确认无效,就不享有法律基于婚姻关系而给予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所以婚姻的效力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样,婚姻效力的认定也需要告诉才处理,即申请人如果主张婚姻无效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不是由一方的意思表示来决定婚姻的效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男方如果主张婚姻无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而他在申请时,女方已达到法定婚龄,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女方当然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利。


3、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例:王某和李某是大学同学,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登记结婚。丈夫王某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对于电脑等数码产品比较喜欢追赶时髦,而妻子李某则觉得电子产品日新月异,没有必要这么喜新厌旧,而且花费也太高。2008年初,一个刚上市标价5000余元的数码相机让王某爱不释手,由于家中钱不多,王某就自做决定把旧的数码相机折价2000元卖给同事。由于旧相机的发票联上写的是妻子李某的名字,王某还模仿李某的笔迹在发票上写了"愿卖"二字,同事觉得没有问题当时就把钱付了。李某有一天发现自己家里的旧相机不见了,问及此事,才得知已被丈夫处置,这让她非常生气,一方面觉得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另一方面又认为王某的同事在处理这件事情上也有过错:"明明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能在一个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呢?这样的买卖应该是无效的,我要去法院申请撤销!"。而丈夫则觉得此事已经是生米成熟饭了,再反悔只会让人家笑话,小两口因为此事几天来口角不断。

解答:法律规定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对于夫妻双方"内部"而言的,在生产、经营、投资、购置或者处分不动产以及重要的动产等方面,都需要形成双方的合意,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做出违背他方意志的重大财产处分行为,否则将形成对他方合法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在交易的当时能够确信这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只有夫或妻单方行使共同财产处理权的情形下,其交易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王某同事在购买旧相机的当时,根据王某提供的票据,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相机是经夫妻双方同意处置的,作为善意第三人,他已支付合理价钱取得了该相机的所有权,故王某与其同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可撤销合同范畴。
4、没有法定情形,起诉到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案例:我在起诉离婚时,提供不了法院要求的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我觉得双方性格差距太大,实在不想和他过下去了,是不是这样起诉到法院根本就不可能判离婚?
解答: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实践中法院一般在第一次起诉时不会判决离婚。如果你坚持要离,可在6个月后再次起诉,法官也会具此酌情考虑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
5、办理完了离婚登记,现又后悔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
案例:我的女儿几个月前与她丈夫办了离婚手续,当时我并不知情。其实我女儿一直对女婿很有感情,从心里不愿意离婚,为了让男方能回心转意,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把大部分的共同财产都给了男方,没想到男方办了手续后就一去不回头,我女儿现在每天在家里以泪洗面,我知道她在分割财产上那么吃亏,一直想帮她再争取过来,请问我女儿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离婚协议吗?

解答:离婚只有通过民政部门和法院两种途径来实现,而且这种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已经通过民政部门办理过离婚手续的,法院不会再次确认双方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女方是在自愿情况下放弃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的,不存在对方欺诈、胁迫等情形,所以即使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6、丈夫有过错,妻子可索赔。

案例:1996年,张某和吴某恋爱并于次年结婚,后生有一子。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好。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吴某受工作单位委派,先后到泸州和成都工作。2001年至去年1月期间,他与别的女子同居,不再对张某尽夫妻义务,随后提出离婚。
法院认为,吴某未离婚而与他人同居,对婚姻有过错,而且在离婚过程中有隐匿和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根据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终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吴某一次性给付17万余元抚养费、财产补偿6万元,损害赔偿5万元。
解答:吴某长期在外工作,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对家庭和子女缺乏关心,并在婚姻期间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依法应给予张某损害赔偿。在离婚过程中,吴某又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无法确定,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吴某应当少分共同财产,张某应该得到补偿。
7、离婚后,带孩子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因此,带孩子一方在离婚后,不能私自主张,将孩子的姓氏改为己姓或他姓。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