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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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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更新时间:2012-09-11

当一个人被刑事拘留的时候,其家属大多希望获得取保候审,使亲人免受羁押之苦。一旦取保候审获准、大多数当事人及其亲属都会产生一种案情较轻所以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未来本案不了了之的错觉

为当事人及其家属解惑释疑,海南海口三亚刑事辩护律师程赟律师释疑如下: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在此前提下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一般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取保候审获批,一种是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视案件具体情况主动决定取保候审。

当出现后者情况即司法机关自行决定取保候审时,大多数当事人及其亲属很可能会产生上述错误认识

这种错觉相当程度是来源于我国取保候审申请的难度很大,当事人取保候审的程序权利保护力度不够所造成,然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经典定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显而易见,取保候审绝非无罪释放的代名词。

再者,《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尽管也有“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仍然不会影响整个刑事案件的程序进展。除非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决定销案或撤案。

所以,海南海口三亚刑事辩护律师程赟律师的法律观点: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等待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下一步程序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的衔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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