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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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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劳动仲裁须知
更新时间:2012-09-10
海淀劳动仲裁立案程序


  1 进门取号

2 电脑叫号

3 填写行政受理登记单

4 领取申诉书一份

5 填写完毕,经审查后,复印两份。

  6 交申诉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申诉人留存一份。

  7 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据清单,送达公告。

8 案件受理后移交仲裁委员会审理。

9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审限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包括:

  (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注意事项:

  1 海淀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应是在海淀区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包括外地公司在京设立注册的分公司。

  2 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少交社保发生的劳动争议,目前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应当向劳动监察投诉。

  3 外省市企业在海淀区设立的办事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海淀劳动仲裁委应当受理。

  4 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申诉书》,《申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诉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诉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诉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诉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诉人应当提交。如被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诉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海淀劳动争议仲裁委地 址:西四环北路转四季青路常青园商业楼65号楼105室(四季青镇政府西南侧第一个路口左转)

  
  途径公交车:

  714、121、355、983支698、360快、运通113、运通114、特9、运通118、469、996、114、992、952、运通101、运通109、611、79、740外、特9外、913、740内、33、751、982、664,东冉村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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