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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俐华律师
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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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缝里出现的答辩状不能作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依据!
更新时间:2012-09-09

当事人未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法官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一天下午,陈某拿了一份民事判决书,非常高兴地来到律师办公室。一看,原来其在开庭后到律师办公室咨询过的。事件是这样的:20051027,陈借了10000元钱给游,后由于游经济不好,外出了。但利息一直付至20099月,之后就没有再付利息了。于是,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那天,游没有出庭,但法官拿出一张打印的答辩状(包括签名也是打印的),没有游的签名,其内容说是很久没有支付利息了,陈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于是,法官对陈说,他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要驳回其起诉。第二天,他来到律师办公室咨询。我对他说没有游的亲笔签名,不能算游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他向主审法官提出来。之后,他就与主审法官交涉。现判决下来了,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非常有意思的是:判决书认定,2010314日上午,主审人在办公室门逢里捡到一份答辩状,全篇为打印件,暑名游**。经本院查证,该答辩状系游的妻子派其弟塞到本院民庭办公室缝里的。至开庭时止,游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授权委托材料。本院认为,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授权委托他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由他人向本院提供的答辩状不能证明是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答辩状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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