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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忍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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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案庭审记录(十一)
更新时间:2012-09-08

李庄:我有新观点,全是新的,旧的从来不提。

??审判长:被告人发言。

??李庄:W的身份希望法庭记录一下,W身份是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他取证时,孟英案是否在侦查阶段我不知道。金汤城有好多案件在民事诉讼,这是事实。至少六、七个以上,都是W代理的。另外一个,法律服务所,算了,我不说了。

??斯伟江:公诉人,这是刑事案件么?这是民事调查。违哪一条法了,告诉我。

??杨学林:我本来不想说了,可是听了公诉人一句话,吓了我一跳。公诉人说这一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这也就是说,我们辩护人知道这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还把它提交法庭。所以公诉人的这种说法我是坚决反对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才能判定是不是虚假的。另外关于调查取证。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由委托的律师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民事案件和民事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当事人本人就可以调查取证,当事人本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调查取证。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

??斯伟江:还有一份证据。就是李庄和徐丽军的视频。

??审判长:阐明观点。

??斯伟江:这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反驳公诉人提供的徐丽军的证言,李庄让她客观的把事实说出来。以这个证明徐丽军的证言,在同一个笔录当中诬陷李庄。

??审判长:当庭决议,不予准许举示。

??斯伟江:我抗议,这种是违法行为。涉及到朱某某的证据,为什么我不能用这份证据证明?

??李庄:我也很着急。这样对法庭的社会影响不好。小范围播放一下是可以的。

??审判长:法庭已经阐明了观点,请尊重法庭决定。

??斯伟江:李庄,文字和录音我们都提交了。现在不让播放,你不要有幻想。公诉人提供徐丽军的笔录,允许宣读。在侦查阶段,围绕起诉意见书,立案事项,公安机关进行全面的收集,其中包括辽阳案的材料,并不包括李庄在辽宁这起案中有违法犯罪事实,与公诉的指控没有关联。而我们现在举证证明,是结合录音录相资料,证明徐丽军说谎。这是我们想证明的目的。

??李庄:辩护人没听清,有一句话涉及孟英案。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也宣读了徐丽军的证言,说我先后两次作伪证。既然宣读了,我们也拿出相应的东西。就是围绕这个。有一句话涉及借款。有没有无所谓,检验一下。

??审判长:被告人,再次提醒你,关于播放、宣读,法庭已作出决定。第一辩护人,公诉人已经作出举示,没有必要重复举示。法庭会全面审查。

??杨学林:我想说的是,就是徐丽军的控告书,因为这份控告书关系到本案的立案是否合法。但这份证据目前被侦查机关隐匿,请求法庭调醛?

??公诉人:不在侦查机关,就在法庭上。我们已经充分保障了你的权利,你没有办法举示是你的问题。

??杨学林:那就请公诉人立即把它提交出来吧。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呢?

??公诉人:我们举示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李庄的犯罪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关于控告书,休庭后提交法庭。辩护人休庭后查阅。公诉方有权对证据发表评断意见。

??李庄:我也至今没有看到徐丽军的控告书。我的案件的来源,导火索,我不想重复去年的故事。任何证据都应当拿到法庭上,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什么就不能拿呢?我感到苦恼。这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要争议?

??杨学林:既然公诉人讲控告书就在法庭上,你又不拿出来,那么我过去看一下也好,就这几步路。

??审判长:公诉方休庭后提交法庭。

??李庄:我也想看一下。不质证么?

??审判长:辩护人看后可申请质证。

??李庄:我现在就想质证一下。

??杨学林:我建议今天就立即质证,不要等明天了,以便节省司法资源。

??斯伟江:请求调取孟英刑事案的全部材料。侦查机关在调取时是挑取了对李庄不利的部分。请求法庭调醛?

??审判长:法庭记录在案。还有其它证据没有?

??斯、杨: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么?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今天庭审结束。2011年4月20日上午9点30分继续开庭。

??2011年4月20日9:30

??审判长:继续开庭。在昨天的庭审中,辩护人要求调取本案所涉及到的控告书。休庭后,本庭要求公诉方提交相关证据,由辩护方查看。辩护方有什么意见?

??斯伟江:形式上来说,控告书没有时间,江北区检察院说是1月16日收到这份控告书,是何依据?

??公诉人:在此打断辩护人。

??斯伟江:你没有举手。审判长,他未卜先知,知道我要说什么?

??审判长: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之所以有必要打断,原因在于该份举报材料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斯伟江:我反对。我刚刚阐述理由还没说完,请法庭一碗水端平。

??公诉人:辩护人克制自己的情绪,提醒你好好看看证据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杨学林:提请法庭注意,我们不是来听公诉人上课的,请法庭对公诉人的这种态度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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