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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遣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更新时间:2012-09-06

企业解散注销的,可以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员工工龄、终止劳动关系前员工平均工资。

1、员工工龄:以员工实际入职之日计算到第二年对应日为一年工龄,不满半年的,按0.5计,反之按1计。最高不超过12年。

2、平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月平均工资计,超过当时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

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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