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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立颖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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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更新时间:2012-09-05

 

下列情况的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设的;

(6)属于危险房屋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9)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位于拆迁范围内的;

(10)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登记备案出租房屋对承租人权益有何保护? 

 (1)享有优先购买权,即租期未满时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2)享有优先承租权,即租期届满时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承租;

(3)获得拆迁补偿权,即拆迁公告发前已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可获得货币补贴或进行重新安置;

(4)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租赁期限内房屋产权人要转让、抵押房屋时,承租人可以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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