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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红丽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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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购中律师的尽职调查
更新时间:2012-08-31

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是公司最常见的两种收购方式,相对于股权收购,对收购方而言,资产收购的风险更大一些,在资产收购项目中,由于很多情况下被收购公司(即目标公司)在完成并购后,其主体资格仍然存续,资产收购方一般不承担被收购方的债务,因此被收购方往往出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角度考虑,不提供相关的资料且对调查重重阻挠。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增加了收购的难度和收购方的风险。为增加收购的可行性,减少收购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收购方在决策时一定要尽可能清晰、详细地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目标公司资产的法律状况、营运情况及财务状况。因此有必要请律师对目标公司的有关内部和外部情况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一、资产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的作用

资产收购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律师尽职调查可以充分揭示资产收购中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进行适度的防范和规避;同时律师尽职调查也为收购资产的定价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律师的尽职调查可以发现被收购财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其他潜在隐患,该种障碍和隐患直接影响收购方交易成本的确定;在初步确定收购意向的情况下,律师尽职调查可以为决策层是否进行收购的实质操作提供倾向性意见;律师通过尽职调查所掌握的目标公司的详细资料及业务动向也是设计资产收购方案的重要依据。

二、资产收购中律师尽职调查的内容

在资产收购项目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宽严适度,取决于收购方的委托目的和律师对整个收购的一个整体把握程度。在律师与目标公司初步接触后,律师通过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和收购的要求提出尽职调查的初步清单,由目标公司准备相关的资料。在做清单时,要求调查的项目应当具体针对性,以便目标公司能顺利配合调查。在一个资产收购项目中,律师的尽职调查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收购主体的合法性审查

目标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对收购的影响是很重要的,一旦其主体资格有问题,轻则收购受到影响,重则导致收购的失败,给收购方造成很大的损失。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审查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主要是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等等;其次,要了解收购的批准情况,只有在得到所必需的批准的情况下,收购才能合法有效。这一点可以通过考察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注册文件或其他内部文件来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公司制企业与非公司制企业的批准机关和程序有所不同。此外,还要必须明确收购方欲收购的资产是否为国有资产,如为国有资产,整个并购还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和批准;如果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经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准。律师在尽职调查中,不仅要查证是否有批准,还要查实批准和授权的内容是否明确、肯定,从而判断其内容对此次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被收购资产是否享有完全合法并不受限制的所有权。

资产收购主要目的就是取得目标公司的各种资产,因此,目标公司的资产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房产权、主要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利等,应该是完整无瑕疵的,为目标公司合法拥有的。律师对此审查的意义在于实现发现或理顺目标公司的产权关系,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律师除审查相关的文件外,还应取得目标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了解其所有权归属、是否抵押或有使用限制,是否属租赁以及重置价格。收购方律师应从目标公司取得说明其拥有产权的证明。而且目标公司使用的一些资产,若系租赁而来,则应确定租赁合同的条件对收购后营运是否不利。

尤其是大宗的土地、房产,律师要核实其土地使用权证,占用土地的面积、位置,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出让、租赁)以及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书或租用土地的协议;审查目标公司的主要房产的所有权证,主要房产的租赁协议;主要机器设备的清单,购置设备合同及发票、保险单;车辆的清单及年度办理车管手续的凭证、保险单等等。

(三)审查目标公司主要债务及所涉合同,确定主要债务对收购的影响。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在进行债务审查时,还要关注或有债务,通过对相关材料的审查,尽可能对或有债务是否存在、或有债务转变实际债务的可能性及此或有债务对收购的影响等作出判断。

(四)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资产状况审查

收购方律师应当考察目标公司的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公司实际控制的情况、公司的章程有无反收购条款等情况,确定收购的难度;同时律师也应当对公司的资债情况做了解,分析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对收购造成哪些影响。

(五)目标公司所涉诉讼、仲裁情况

对公司过去、目前所涉案件情况进行了解,分析其对收购的影响。

针对不同的资产收购项目,其调查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律师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资产收购项目,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和深度。

三、律师尽职调查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把握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的接触程度

律师在做尽职调查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必要的沟通。在资产收购中,律师应当是交易保障者的角色,而不是交易的杀手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良好沟通可以帮助律师探明目标公司出售资产的真正动因,目标公司运营的客观外部环境及其企业内部战略调整方向,从而为收购方的收购方案的设计寻求互利双赢的效果,也为下一步收购协议的谈判能有一个良好合作的基础。

2、合理指导收购方正确看待资产收购中的风险

在资产收购项目中,收购方往往是处于一个强势的地位。为保证收购的安全,收购方往往从自己的角度考虑,有时甚至想把收购的风险降至零,实现完全无风险收购。由于各个企业运作层面上会有很多不同,因此完全无风险的收购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市场经济中任何交易行为都不可避免夹带着相应的风险。资产收购也不例外,可能遇到资产有权利方面的限制,品质瑕疵等多种情形,如果不是对本次收购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的话,可以在交易程序和交易价格方面做一些协调。作为收购方的律师,在做尽职调查过程中向收购方充分揭示收购的风险是很必要的,更重要的是向收购方说明各种收购风险对收购的影响程度如何以及消除影响的方法和途径。从而指导收购方正确看待收购的风险,以促成交易。

3、注重第三方(包括利益相关方)的走访,从而获得目标公司有关信息。

在资产收购中,往往有一些信息是目标公司有意回避或是拒绝提供的,作为收购方的律师可以通过走访第三方来获得相关信息。律师在尽职调查中要到相关政府部门去核实相关资料,走访主要债权人,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听取他们对收购的看法,了解他们对收购的态度。通过对第三方的走访,往往能获得意想不到的关于目标公司的信息,有助于对目标公司提供资料的应证。

4、要根据收购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可操作的收购思路。

负责资产收购的律师在确定收购思路时,要紧紧切合收购双方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目标公司的现状和能力,以最大限度减少收购方风险为前提,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整理出合适的收购思路。如果为了减小收购方的风险而做出不切合目标公司实际的收购思路,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导致收购无法继续。

结语:律师在尽职调查中所查实的事实,所进行的法律分析及律师的判断和结论对参与收购各方来说关系重大,因此律师在从事资产收购业务时必须慎之又慎,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必须以认真专业的态度来对待,才能真正起到防范收购风险的作用,完成收购方的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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