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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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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必一定属于工伤
更新时间:2012-08-30
张某是某公司员工,平时骑电动车上下班。某日张某上班路上,因时间紧张,为避免迟到,在通过一路口时闯了红灯,路上一正常行驶的轿车避让不及,将张某撞伤。后交警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出院后找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拒绝,张某于是咨询律师,打算自行申报工伤。

律师了解案情后,告知张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中,张某违反交规横穿马路,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交警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不属于工伤,无法申报。

相关法律: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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