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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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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更新时间:2012-08-29

袁某涉嫌故意杀人案

---刑事证据存在“瑕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何得到一审法院的采纳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涉嫌故意杀人罪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刘柏林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袁某某因与被害人徐某之父徐某某素有积怨。200951811时许,袁某某见徐某在其家附近玩耍,产生报复杀人之念。袁某某将徐某骗至自家牛栏边,双手猛卡其颈部致其死亡,然后将尸体埋在屋内苕洞。次日,袁某某又将徐某尸体挖出,在尸体上砍了数刀后再次埋入苕洞。经法医鉴定,徐某系捂嘴、扼颈窒息死亡。袁某某(又名刘某某),男,生于19831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酉阳县李溪镇长沙坝村7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9522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5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承办情况2011517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袁某某提供刑事法院辩护,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重庆XX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重庆XX律师事务所委派本所刘柏林律师作为该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该承办律师的大量调查、走访、阅卷和会见被告人,提出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得到一审法院采纳。

辩方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从犯罪主观动机及客观结果上看,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似乎好像其杀害受害人徐某的“主观犯意”成立,但通过该案侦查卷的证据链仔细推敲,该案在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上的矛盾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是被告人袁某某在一审开庭时已对其供述予以否定,一审由于本辩护律师未参与庭审,故对其作当庭否定故意杀人的辩解是否真实无从考证;其二是从案卷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该案被告人袁某某在实施杀害受害人徐某时曾给其吃有“饼干”,但在尸体鉴定时却未有“饼干”在胃内和口腔里的“残余”;其三是该案侦查卷第50515253页的鉴定被告人袁某某家菜刀上的血迹和死者徐某的血迹以及被告人袁某某毛衣上的血迹、裤角血迹、裤子上的血迹、左鞋上的血迹、右鞋上的血迹所作的司法鉴定检验结果是:(一)1号(死者徐某的血迹)、5号(袁某某裤子上的血迹)分别获得 D8S1179等多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二)4号(袁某某裤角血迹)DNA检验无结果。(三)2号(袁某某家菜刀上的血迹)、3号(袁某某毛衣上的血迹)、6号(袁某某左鞋上的血迹)、7号(袁某某右鞋上的血迹)未检出人血。由以上证据得出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证据有“瑕疵”。

2、从案卷材料反映出,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与该案的一些基本事实也是有矛盾的地方,其述其“从袁某某家后阳沟翻进其卧室,打开楼板,发现苕洞边有新鲜的泥土脚印,苕洞内被新鲜泥土填了很厚一层”。这与其他证人证实的是在派出所的民警在场作被告人袁某某的工作,叫被告人袁某某撬开其楼板再下去苕洞的事实是矛盾的,也不能排除受害人徐某“他杀”的可能性。

3、从案卷材料反映出,侦查卷77也对该案的《鉴定结论通知书》酉公刑鉴通字(2009489号已告知袁某某、徐某某,他们都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和提出补充鉴定,实际上以该鉴定结论来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也是不符最高法关于死刑杀人案的证据规则的,即该证据不能排除“他杀”的可能性,不能得出“唯一性”。最高法院关于死刑案的司法解释“死刑案的证据必须是“唯一性””。

4、该案作案工具菜刀上指纹的鉴定也没有。

5、该案的“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该案定罪量刑的一依据,理由是:其作的检验过程述:“….谈及杀人之事象谈别人的事一样(如此淡定)…..眼动测查:基本正常。心里测查:提示心里状态中度异常,但掩饰倾向非常明显,结果可能不准确。但最后又分析认为其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这是先入为主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

6 该案辩护人与被告人袁某某的会见交谈发现:确实与该案辩护人办理其他杀人案不一样的是:谈及杀人被告人袁某某确实象谈别人的事一样(淡定得出奇),从犯罪心里学分析辩护人认为有两种可能,其一是受害人徐某不是被告人袁某所害,人不是我所害,我为什么要害怕呢?其二是其心智应该是有问题的,应对其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以便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该案具有以上这些证据上的重大瑕疵,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一审法院以最高法关于“故意杀人死刑犯罪”案的证据规则予以裁判该案。

法庭通过再审201177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袁某某限制减刑。

【案件点评】:

该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受害方父母未很好的处理与被告人袁某某一家的“邻里关系”导致该案惨剧发生,邻里关系应相互理解、宽容、包涵。才能达到“和谐”。该案再审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刑事证据存在“瑕疵”的辩护意见,再审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被告人为“死缓”, 2011)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应是充分考虑到了该案存在刑事证据上的“瑕疵”的缘故。作为刑辩律师其不但是要熟悉法律专业知识,对社会学、政治学、心里学等学科也应具有一定的造诣,也就是说中国的刑辩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你的辩护意见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同,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更好的维护好“公平和正义”。只有这样你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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