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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戴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
犯罪构成: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其中欺骗行为是指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使相对人产生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是维持或者强化了相对人的错误认识,不论施骗者自己对事态的判断是否有一定的错误,均不影响欺骗行为的成立等。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什么是诈骗罪立案标准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人员若有诈骗公私财物达人民币3000元或以上者,被评价为“数额较大”;而当其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超过人民币3万元时,则可视为“数额巨大”。而当个人诈骗公私财物高达500,000元或以上时,便可以称之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这也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关键因素之一。
2、对于诈骗未遂的情形,倘若以金额巨大的财产作为诈骗目标,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应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受到相应惩罚。比如,运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对数不清的人群进行大规模诈骗,尽管很难查清具体的诈骗数额,但是只要符合如下情况之一,都应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从而安排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1)发送诈骗信息超过5000条或以上的;
(2)拨打诈骗电话超出500人次或以上的;
(3)诈骗手段阴险残忍且影响重大较为恶劣的。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且涉及到的数量已经超过前述条款中第(1)、(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说诈骗手段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应当被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同等对待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3、对于团伙式的诈骗活动,我们需要根据各成员在共同诈骗事件中所涉及的实际诈骗数额来衡量他们各自的犯罪后果,同时还要结合每位成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作用以及非法设法获取的利益等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估和处罚。
注意: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在亲友被抓后,家属一般都会无比紧张,此时,更需要冷静,千万不要盲目听信他人的许诺,小心被骗。
在刑事辩护行业有黄金37天的说法了。因为这个关键时期是大量案件能无罪释放的关键,后面如果检察院对案件做出一定的认定后,这种纠错难度会比较大,所以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是一旦被抓之后,应当立即联系律师,给律师充足的时间,来尽最大努力发挥辩护的空间。这里有个小技巧,就是在申请取保候审的时候,一般是提交给公安机关咯,但是也可以在提交了取保候审被公安机关拒绝后,在检察院审核批捕的时候直接和批捕的检察官沟通相关案情,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和思路,因为相对检察官看案件会更客观一些,会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来评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逮捕。
刑事案件专业律师团队的作用与努力方向: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看守所办理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办理缓刑、辩护减刑、无罪辩护、上诉改判,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聘请,指派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或通信,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
3、审判阶段,担任一审、二审公诉案件的辩护人。这一阶段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在押被告人,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参与法庭调查,发表辩护意见等等。一审判决后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我们善于攻克辩护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分析和辩护意见,力争被告人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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