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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护理费
更新时间:2012-08-28
农村居民的护理费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作者:覃达艺 时间:2011-04-25

*QQ联系: 1053253649*查阅覃达艺律师以下专题研究: 人身损害护理费赔偿交通事故之护理费赔偿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六)关于农村居民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问题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加消费性支出大致相当于其年收入数额,可以该两项统计数据之和作为计算农民误工费、护理费赔偿的依据。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7、护理期限应以受害人恢复到生活基本自理为原则。确认生活能否自理有困难的,一般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后期护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一人,护理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十二)关于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对该问题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人均全年总收入计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总和确定。

我们认为,关于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护理费,应视农村居民其收入来源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如农村居民从事承包经营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如农村居民仅从事农耕的,则应采纳上述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平均收入界定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据此可知,上述第三种意见恰恰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合乎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中平均收入的应有之义。故以此方法计算从事农耕的农村居民的误工费、护理费较为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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