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男方与女方进行结婚登记,男女双方都系再婚,各带一个子女,婚后2020年3月又生育一女,女方起诉男方离婚,一审法院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由未判决离婚,2022年4月出具判决书,2023年12月,女方再次起诉离婚,女方的诉求是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同承担,以实际发生为准;3、请求分割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4、请求分割被告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现金价值及住房公积金,并对女方进行多分。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支付每个月2000元的抚养费,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就是对共同财产及以及共同负债的认定。原告请求申请调查令调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分别出具了为购买房屋欠下的外债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主要证明现在房屋贬值导致的财产现值与购买房屋形成的共同负债金额相当,并没有可以分割的财产。因双方对房屋价值的认定难以达成共识,法官提醒,原告作为分割方应附有举证的责任,法官给了一个月的庭外调解时间,如果双方就房屋现价还是不能达成一致,那就申请鉴定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原告坚持认为要按照19年的房屋价值进行分割,其实是没有考虑当下市场经济行情,房地产行业都在缩水,房屋更是难以卖出去,价值不可能与三四年相提并论。如果一意孤行,最后还要承担鉴定评估费。原告方律师也跟当事人沟通了相关风险,原告仍是要以评估价值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