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条款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结合协议性质、内容及法律规范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原则性结论
一般情形下无效
法律定位:此类条款通常被认定为“忠诚协议”,而夫妻忠诚义务属于道德范畴,非法律强制义务。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法律不禁止签订忠诚协议,但也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司法态度:多数法院认为“净身出户”条款涉及对人身权利(如财产处分权)的过度限制,可能显失公平,因此不予支持。
例外情形下可能有效
财产约定性质:若协议仅约定财产分割(如“出轨方放弃特定财产”),且内容具体、不违反公序良俗,可能被认定为有效财产协议。
完全自愿且无附加条件:若双方明确知晓条款后果,且协议不与离婚挂钩,部分法院可能支持。
二、无效的典型情形
涉及人身权利限制
如约定“出轨方不得离婚”“丧失子女抚养权”等,因侵犯人身自由或亲权,条款无效。
显失公平或胁迫签订
若条款导致过错方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如仅保留极低生活费),或一方受胁迫签署,法院可能认定无效。
以离婚为生效条件
若协议明确约定“离婚时净身出户”,可能被认定为“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最终未离婚,协议不生效。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不直接支持协议效力
过错程度:若出轨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如重婚、同居),无过错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主张多分财产。
财产来源:若财产为过错方个人财产,协议可能部分有效;若为共同财产,需重新分割。
法院通常不会直接依据“净身出户”条款分割财产,但可能参考以下因素:
替代性救济途径
损害赔偿:若出轨行为符合“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分割倾斜:法院可能酌情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如减少10%-30%份额)。
四、签订此类协议的注意事项
明确条款性质
避免使用“净身出户”等模糊表述,可改为“过错方自愿放弃某特定财产”(如房产、存款)。
避免人身权利限制
不得约定限制离婚权、生育权等内容。
公证或见证
公证可增强协议证明力,但非强制要求。
保留证据
如出轨证据(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过错事实。
五、典型案例参考
无效案例
江苏某法院判决:约定“出轨方净身出户”的协议因限制离婚自由无效,但过错方因存在同居行为被判少分财产。
有效案例
湖北某法院认定:协议明确“出轨方放弃共有房屋所有权”,且无胁迫情形,判决房屋归无过错方。
总结
“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的条款原则上无效,但若协议内容仅涉及财产分割且无权利限制,可能被部分支持。建议通过《民法典》第1087条(财产分割倾斜)和第1091条(损害赔偿)主张权益,而非依赖忠诚协议。签订协议时需注重条款合法性,并留存过错证据以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