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华某与深圳某技术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但制度中未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如离开工位还是离开公司。
2022年9月至12月,华某无故早退6次,其中5次在中午下班前1分钟离开工位等待电梯,公司监控记录到这一行为。2022年12月,公司以华某“年度累计早退6次”为由,直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将其辞退。
华某申请仲裁后,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华某与深圳某技术公司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技术公司应向华某出具离职证明,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等。
深圳某技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深圳某技术公司与被告华某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深圳某技术公司向被告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7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413.80元、2022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3300元。宣判后,深圳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院裁判:3个关键点定胜负 (一)规章制度需明确具体,避免模糊标准法院指出,公司虽在《员工手册》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但未通过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如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等待电梯,可能属于合理整理时间,公司直接认定为早退,缺乏制度依据。
(二)处罚遵循合理性原则,不得秋后算账深圳某技术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11月和12月,但公司从未向华某提醒、警告或要求整改,直至辞退时才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
(三)双重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缺一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解除劳动合同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劳动者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量制度规则及具体执行的合理性,同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三、律师提醒:企业和员工都要知道这些 (一)对企业而言明确红线标准:规章制度需细化迟到、早退、严重违纪的具体情形,避免模糊表述。
及时沟通整改:发现员工违规后,应通过书面警告、面谈等方式要求整改,保留证据,避免一次性处罚开除。
(二)对员工而言保留证据:遇到类似情况,注意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条、沟通记录等,证明公司未及时提醒或制度不明确。
依法维权:若被违法辞退,可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需“制度有边界、程序有温度、处罚有依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避免一刀切式条款,通过明确标准+正当程序+人性化执行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既维护用工秩序,也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律声明:本文仅为案例分析,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