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千辛万苦拿到的胜诉判决,如果债务人履行不到位,对于债权人来说也是一场空。也正是鉴于此,当败诉方发出想要“和解”的信号时,胜诉方为了能够拿到属于自己的利益,也常常会选择让步,同意分期付款或减免利息等方式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但对债权人来说,达成执行和解就意味着高枕无忧了吗?并不是这样。
案例分析
什么情况可以执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和解若干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第三条: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怎么办?
如果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措施已解除,执行案件也因执行和解被裁定中止执行,但在和解协议履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那么法院还管吗?需要债权人重新起诉吗?
根据《执行和解若干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选择就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另行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案件恢复执行,就可以继续采取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了。
律师提醒
需要注意,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恢复执行也是有期间规定的,也为两年。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