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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潮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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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8-26

代理意见

受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原告方委托,担任孙某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代理人,为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利益,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部分:

原告和被告于2009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后因男方在生活当中的琐事,女方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成诉。

二、本案法律部分: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孩子的问题激化了双方矛盾,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对于婚生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本案中,婚生子才几个月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判决由原告享有抚养权,且孩子一直由原告亲自照顾,被告不仅没有尽过照顾义务,并且其日常行为还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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