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月7日11时许,因被害人林某只(男,殁年71岁)要给被告人 俎某香(女,时年49岁)介绍对象,俎某香与王某妮共同来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林某只家中。林某只称介绍的对象下午才能来,挽留俎某香与王某妮在家中共同做饭、吃饭。午餐期间,林某只饮酒后,无故对俎某香和王某妮进行辱骂。俎某香与王某妮欲离开,被林某只阻止。15时50分许,王某妮以上厕所为由趁机离开。俎某香亦欲离开,因未能打开 房门,被林某只拦住。林某只挥拳并用家中的擀面杖击打俎某香的头面等部位,同时将视力残疾 (残疾等级三级)的俎某香的眼镜击落。厮打过程中,二人双双摔倒。俎某香骑压在林某只身上,并用双手掐林某只颈部,林某只则用双手抓住俎某香的头发不放。俎某香拿起自己掉在地上的丝巾,勒住林某只的颈部,直至林某只抓其头发的手松开后才放手。
其后,俎某香找到房门钥匙并通过防盗门的防护栏传递给从外面返回的王某妮,王某妮打开防盗门。二人遇到闻讯赶来的王某妮丈夫吴某利,吴某利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医疗人员和民警随即赶至现场 ,发现林某只已死亡。经鉴定,林某只系颈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 死亡,血液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俎某香因外伤致左眼眶内壁骨折 ,左眼钝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俎某香明知他人报警,并未离开案发现场。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晋01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俎某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宣判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主张俎某香构成故 意杀人罪。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晋刑终 95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俎某香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 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本案中,被告人俎某香行为属于正当防 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而言:
其一,被告人俎某香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案发时,林某只对俎某香实 施拳击、使用擀面杖殴打、持续拉拽头发等行为,俎某香是在人身安全 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进行反击,其主观上是为了使本人免受林某只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二,被告人俎某香的行为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 要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案发时,林某只拳击并用家中的擀 面杖击打俎某香的头面等部位,还将俎某香的眼镜击落。其间,林某只 的侵害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在林某只倒地以后,仍用双手抓住俎某 香的头发不放,挣扎不止,并未表现出不能继续侵害或者放弃实施侵害 行为的情形,故其不法侵害始终延续,并未停止。
其三,被告人俎某香的防卫行为不属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 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综合全案情节,立足俎某香防卫时所处情境,其防卫行为的手段和强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主要理由:(1)俎某香对案发不存在过错,而是林某只酒后失控,以拳打 、使用擀面杖打、拉拽头发控制等手段殴打俎某香;(2)俎某香作为女性,身处陌生环境中,无端被林某只殴打,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且眼镜被打掉难以看清事物,无法要求其对防卫程度把握得恰到好处、不差分毫;(3)二人扭打倒地后,林某只抓住俎某香的头发不放,意图控 制俎某香,俎某香为制止林某只的侵害行为,利用压在林某只身上之机 ,实施了以双手掐颈、在行将力尽时抓起身边的丝巾勒林某只颈部的行为,在林某只松手后其便停止,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
综上,被告人俎某香在本人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进行防卫,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并非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
对于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要防止 “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是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 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以及双方力量对比、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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