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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房的继承与赠与纠纷常因家庭成员众多、产权登记不及时等问题变得复杂。北京大兴一起案件中,老人通过代书方式将拆迁安置房处分给女儿,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法院结合农村习俗和证据情况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英
被告 / 第三人:陈某兰(大姐)、陈某斌(二哥)、陈某辉(侄子)、陈某雪(侄女)、陈某晴(侄女)
(二)争议焦点
《财产分割》文件属于遗嘱还是赠与合同?
代书文件中老人未亲笔签名是否影响效力?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老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事件经过
陈某建国(已故)与刘某珍(2014 年去世)育有五名子女,分别为陈某兰、陈某强(2015 年去世)、陈某斌、陈某英、陈某刚(2000 年去世)。陈某辉系陈某强之子,陈某雪、陈某晴系陈某刚之女。
2015 年,陈某建国位于大兴区榆垡镇 W 号的宅院因拆迁,与乙开发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选购一号房屋(建筑面积 111.52 平方米),购房款 48.85 万元从拆迁补偿款中扣除,剩余补偿款 68.53 万元已领取。2017 年 4 月,在村委会五位见证人见证下,由金某树森代书形成《财产分割》文件,载明:“本人陈某建国自愿将 W 号拆迁所得一号房屋给予女儿陈某英所有,养老及百年事宜由陈某英负责,与其他子女及孙辈无关。” 文件落款有陈某建国捺印及见证人签名。
2021 年 1 月陈某建国去世后,陈某英起诉要求继承一号房屋。陈某兰、陈某辉、陈某雪对诉求无异议,陈某斌未到庭,陈某晴辩称房屋系陈某建国与刘某珍夫妻共同财产,且其履行了赡养义务,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案件分析
(一)《财产分割》文件的性质认定
法院对法律性质的审查要点:
遗嘱与赠与的区分:虽陈某英主张为遗嘱,但文件明确 “自愿给予女儿陈某英所有”,结合 “养老事宜交由陈某英负责” 的约定,符合赠与合同 “无偿给予财产 + 附随义务” 的特征,法院认定为赠与而非遗嘱。
代书形式的有效性:文件由代书人书写,陈某建国因不会写字捺印确认,有五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录像证据佐证形成过程,符合农村老人处分财产的实际情况,体现真实意思表示。
(二)房屋权属的审查
法院对财产归属的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的排除:刘某珍 2014 年去世,案涉房屋系 2015 年拆迁安置所得,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某珍去世后丧失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宅基地相关权益,故房屋属陈某建国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效力的认定:陈某建国作为房屋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赠与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房屋已交付陈某英实际居住使用,陈某建国生前未撤销赠与,赠与合法有效。
(三)赡养事实的影响
法院对履行情况的审查:
赡养义务的履行:陈某英提交住院结算单据等证据,证明其实际承担了陈某建国的赡养义务,符合《财产分割》中 “养老事宜由陈某英负责” 的约定,未出现违约情形。
其他继承人的抗辩:陈某晴主张履行赡养义务,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赡养行为不能否定陈某建国的财产处分意愿,法院对其法定继承主张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陈某建国与乙开发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机场安置房项目榆垡组团一号房屋的权利由陈某英享有,在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时,陈某兰、陈某辉、陈某斌、陈某雪、陈某晴有义务协助陈某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财产处分的形式要点
书面文件的规范制作:农村老人处分财产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签名或捺印,注明日期,并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必要时录制视频记录形成过程,本案中的代书文件因符合上述要件被认定有效。
遗嘱与赠与的明确区分:遗嘱需明确 “死后生效” 的意思表示,赠与则可约定生前交付,当事人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法律形式,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争议。
(二)拆迁安置房的权利认定
权属来源的厘清:拆迁安置房的权利归属需结合拆迁政策、被拆迁人资格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因房屋系配偶去世后取得,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过户登记的注意事项:虽未过户不影响赠与效力,但在具备登记条件时应及时办理过户,避免因继承人变动、材料缺失等导致后续登记困难。
(三)赡养与财产处分的关联
附义务赠与的履行:财产处分协议中约定赡养义务的,受赠人应切实履行,否则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可依法撤销赠与;赠与人也应保留受赠人履行义务的证据,如医疗单据、生活费支付记录等。
继承人的权利边界:继承人不得以履行过赡养义务为由否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决定,除非能证明处分行为存在欺诈、胁迫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法定无效情形。
本案判决兼顾了农村财产处分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明确了代书形式财产处分的有效性认定标准,为农村老人合法处分财产、避免继承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