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细梳理了一下,自己办理的几起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包括加工合同纠纷、中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在证据材料方面存有瑕疵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案件争议事实,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所遵循的司法裁判逻辑都有迹可循。
为此,结合上述办理的实务经验,谈谈自己的几点理解:
实务理解一:如何确定合同价款争议事实,法官一般会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成本价格及参照市场行情及他人承认情况等确定,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和加工合同纠纷为例,因当事人在提供的证据材料方面存在瑕疵(风险提示),比如合同中的付款方式模糊,结算材料上没有对方的盖章签字,加工的数量和单价不明确等等瑕疵。 同时,因前述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多个关系人员,既包括经理、财务,也包括生产主管和中介等人员,关系复杂,以及后续的人员离职,中介关系闹僵等,且案涉的书面材料上都牵扯到上述人员的签字等等情况,导致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境地。 一般来说,对于案件事实存疑的情况下,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我们律师会要求其本人出庭说明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便于法官能够查明事实。但是,庭审中对方也会出庭,则可能会出现的局面是双方对于事实的陈述不一致,对于争议焦点事实还是难以查明。 鉴于此,法官则可能会重点围绕合同中成本价格及参照市场行情来确定合同争议价款,进而作出相应的司法裁决。
实务理解二:如何确定争议价款事实,法官也会回归到证据材料本身,则会按照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对于争议事实进行确定,以中介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对于争议价款以及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现有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双方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一般则会回归到证据材料里,从中解读双方对于争议事实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为实务中,当事人在进行相关的交易时,常常不会太注意书面材料中重点事实的明确,或者说对于争议事实往往是模糊的,至于客观事实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只有当事人双方心里最清楚。而我们和法院则会围绕书面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综合证据材料,尽力从材料中反映出的事实。
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反映出的客观事实前提下,然后去适用相关的法律,进而支持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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