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一般需要有下列内容:
1.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3.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4.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5.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6.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二、遗嘱的形式遗嘱有下列形式:
1.自书遗嘱,要求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
2.录音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找法网提醒,见证人同代书遗嘱一样必须是与继承遗产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口头遗嘱,是只有在紧急关头才可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具体可咨询相应的公证机关。
三、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哪个优先?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之间是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找法网提醒您注意,遗赠附有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