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离婚律师金佳:假离婚躲债?小心人财两空!
一纸离婚协议看似是避债的“救命稻草”,实则可能是人财两空的开始。
2023年初,王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后迟迟不还。法院判决王某还款后,他竟与妻子火速办理离婚手续,将所有财产转移给“前妻”田某名下,自己则成了“身无分文”的债务人。
当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时,田某拿出离婚协议书主张财产归其所有,导致执行程序被迫中止。所幸检察机关介入监督,最终揭穿了这出假离婚逃债的戏码。
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假离婚”这一概念。一旦夫妻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无论双方内心真实意图如何。
那些为逃避债务而精心设计的“假离婚”计划,不仅难以达到逃债目的,反而可能引发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家庭危机。
01 假戏真做,法律无情
假离婚在法律上就是真离婚。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那一刻起,婚姻关系即告终止,无论双方内心真实意图如何。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处理。尽管肯定了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
然而,离婚协议一旦备案登记,就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很难推翻。
北京一对夫妻王某与林某为出售房产避税办理“假离婚”,约定房产仍为共同财产。但离婚后男方拒绝复婚,女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却遭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对离婚的法律效果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
02 财产分割,可被撤销
为逃债而设计的财产分割方案,往往是“假离婚”的核心环节。但法律对此有明确制约。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在赵某欠款180万元的案例中,他与妻子陈某协议离婚,约定房产、车辆归陈某所有,债务由赵某承担。但法院查明离婚前赵某频繁向陈某转账,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二人商议“假离婚”避债。
最终,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裁定追加陈某为被执行人,房产被拍卖用于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若其离婚时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给配偶,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03 共同债务,仍需共担
许多人误以为通过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一方,债务由另一方承担就能逃避责任。这是严重的法律误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夫妻共同债务需由双方共同偿还。
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因为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在王某逃债案中,检察机关明确指出:债务人王某在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与其妻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明显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被执行人切不可意图通过离婚析产等方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在不经意间构成刑事犯罪。
04 弄假成真,人财两空
“假离婚”的最大风险在于一方假戏真做。当另一方期待复婚时,可能发现人财两空的残酷现实。
李女士与张先生为子女入学办理“假离婚”,协议约定三名子女由李女士抚养,三套房产中两套归李女士,一套归张先生,公司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李女士。
孩子入学后,张先生拒绝复婚。李女士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却因未能举证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而败诉。
法律上,离婚后双方均恢复单身状态,任何一方都有再婚的权利。若一方在“假离婚”后与他人结婚,另一方难以主张其行为违法。
同样,子女抚养权一旦约定,后续变更也需满足严格条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变更抚养关系需证明原抚养方患严重疾病、虐待子女、八周岁以上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等法定情形。
05 法律制裁,后果严重
假离婚逃债不仅难以达到目的,还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一旦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可处以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赵某逃债案中,法院不仅追加其前妻为被执行人,拍卖了房产,还对赵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了司法拘留。
个人信用也会因此受损。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一旦被发现,不仅在社会舆论上会遭受负面评价,还可能影响个人在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信用,导致在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业务中受到阻碍。
党员干部参与假离婚还将违反党纪,面临纪律审查。
金佳律师提示:婚姻不是避债工具。那些精心设计的“假离婚”计划,往往在法院查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据后无所遁形。
法律不会保护恶意逃债行为,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财产分割条款无效,甚至申请追加“净身出户”一方为被执行人。
债务危机面前,诚信才是最好的策略。与其冒险假离婚导致人财两空,不如与债权人协商还款方案,或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制定合法债务重组计划。
高级资深婚姻专业金佳律师,执业近20年婚姻家事经验,擅长婚姻家庭房产、股权分割与非诉谈判。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婚姻家事部门主任。
专设婚姻团队,全程隐私保护(案件结束后敏感信息物理粉碎),及时响应,配备进度管理助手,定制诉讼、调解协议、亲子关系论证方案。
婚姻的承诺不应成为逃债的筹码,法律的底线永远守护着诚信的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