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有没有权利说不呢?原告蒋先生就遇到了物业不配合,充电桩安装难的“堵心事”,对于这种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济南某小区业主蒋先生新添置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因为自己在小区有购买的地下车位,他就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本以为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会有任何问题,但在申请过程中,蒋先生和小区物业发生了分歧,并起诉到槐荫区法院。原告蒋先生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并协助其在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对此提出了两点理由:第一,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该文件中明确取消了物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再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或者确认申请人具有固定车位产权、一年以上车位使用权登记证明。因此,物业公司认为蒋某要求其出具此证明已无必要;第二,物业公司认为,蒋某并未在诉前提出正式安装申请,也未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不存在物业公司不履职的情形。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即使物业公司无需出具“同意安装证明”,其是否还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根据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安装过程中,配合业主或其委托单位,提供相关图纸资料,配合现场勘查、施工。也就是说,即便“同意书”被取消,但物业公司在实际安装中,不能袖手旁观,仍应依法履行协助义务。需要安装充电桩的业主,必须提供合法材料,主要包括3项:1、身份证明2、固定车位平面图或现场照片;3、车位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了这些就可以向所在地供电营业厅申请电动汽车自用充电桩报装手续。关于租赁的车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申请人使用的车位属租赁他人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在安装充电桩的时候,各方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权利,不得危及建筑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安装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安全合理,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济南某物业公司协助蒋某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驳回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充电桩安装遇阻只是业主和物业的一种矛盾,随着小区设施不断升级、技术手段不断引入,像智慧门禁、电梯广告、楼顶基站,这些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和收益,到底谁来决定?业主如何实现自己的“发言权”?物业自作主张的情况如何被监督?现在很多小区都装了智能门禁、人脸识别系统,甚至还有专属App。有的业主并不习惯这些“智能化”操作,想用钥匙开门反被要求交“系统管理费”,这合理吗?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并收费,增加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任何新增项目都不能强制收费。物业的收费服务是建立在业主的“选择”基础上的,如果没有选择,就不能强制收费。物业公司不能将所谓“统一安装”作为收费理由,更不能“一刀切”,如果物业擅自设定费用,业主有权拒交,并可要求退还已收款项。有的小区在公共区域都有投放广告,但是广告收益去了哪里很多业主并不知道。那这些收益,究竟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涉及“公共收益归属”。《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电梯外壁、楼道、屋顶、地下空间等区域,都属于公共区域。在这些地方设置广告或通信设施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物业公司私自签约、收款、使用,那就是“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于侵权行为,业主有权追究其责任,要求返还、赔偿甚至罢免物业。这些收益是否可以平均分给业主?还是只能用作公共维护?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收益如何分配、如何使用,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选择:用于公共区域维修、绿化、电梯维保等,或者按房屋面积比例退还给业主个人。但前提是必须共商共决,不能物业说了算。很多事情都需要“业主大会”说了算,可有些小区建了一二十年连业主大会都没开过,有的小区甚至没有业主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该如何制衡物业?这就是另一个被忽视的权利——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享有以下权利:查账权:要求物业公开账目;表决权:投票决定大额支出或新增项目;监督权:对物业不当行为提出投诉或起诉。如果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可以向居委会、街道申请组织召开首次大会,也可以自发成立筹备组,依法走流程。业主只有积极参与小区治理,才能真正实现“共治共管”,守护住自己的权利。不参与管理,就是放弃权利;放弃权利,可能就会失去保障。业主和物业之间的权利义务,最重要的还是要依法厘清、依法履行。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要意识到自身不仅是服务提供者,更承担着协调管理责任,应当依法依约积极配合。对于业主来说,行使权利也要有“规矩”,不能因为拥有车位或房产,就忽视公共安全或业主大会决议,依法主张、理性沟通,才是维权的最佳路径。来源:槐荫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