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是否需要先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核心取决于这笔保险金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 “遗产”。根据我国《保险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一问题需分两种情况讨论: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明确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合法有效、未丧失受益权),则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无需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这是因为《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反之,若存在合法有效的指定受益人,保险金直接归受益人所有,与被保险人的遗产相分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仅遗产需用于偿债,非遗产性质的保险金无需参与。
但如果保险金因上述法定情形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失效等),则需优先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和税款,剩余部分才能由继承人继承。例如,若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险金将作为遗产,此时债权人可要求以该笔保险金清偿债务,清偿后有剩余的,再由继承人分配。
此外,需注意区分 “被保险人的债务” 与 “受益人的债务”:即使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个人财产,若受益人自身存在债务,该笔保险金可能被用于偿还受益人的债务,但这与被保险人的债务无关。综上,身故保险金是否需先用于还债,关键在于其是否被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指定合法有效的受益人是避免保险金用于偿债的核心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