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家政公司请的月嫂不慎在厨房滑倒摔伤,高昂的医疗费该谁承担?
雇主和家政阿姨发生矛盾,要求家政公司更换阿姨,家政公司拒绝更换是否违约?
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中,家政服务已成为许多家庭的刚需。然而,随着家政服务市场的蓬勃发展,雇主、家政服务人员以及家政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也在日益增多。家政服务看似简单,却处处暗藏法律风险。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能有效避免纠纷,保障各方权益。
本期主笔
北京丰台法院
四级法官助理
秦汇钰
Part.01
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雇主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家政服务行业常见的模式有员工制和中介制两种,不同模式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不同。
员工制模式下家政公司招聘家政服务人员为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主与家政公司签署家政服务合同,由家政公司将家政服务人员派往雇主家中。
中介制模式下家政公司作为媒介,向家政服务人员及雇主提供有效的、契合双方需求的信息,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并从中收取中介费,雇主、家政服务人员均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而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直接签署家政服务合同。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时,仅凭合同名称或者形式并不能准确定性,需要进一步根据合同内容和事实进行实质性判断。
Part.02
家政公司故意隐瞒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学历、经验等,雇主应如何维权?
通常情况下,雇主主要依据家政公司所提供的信息来决定是否雇用家政服务人员。作为中介方的家政公司具有如实提供基本信息和重要事实的义务。若家政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雇主利益的,雇主可拒绝支付中介费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护工岗位,家政公司并非只是“传话筒”,也应当承担法定的信息审核义务。如果家政公司在宣传、承诺或介绍时,夸大或虚假宣传家政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则可能构成欺诈或虚假宣传,雇主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
Part.03
家政公司拒绝雇主更换服务人员的要求,该如何处理?
家政公司是否有义务根据雇主需求更换服务人员,关键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机构承诺。实践中,家政服务合同一般包含更换服务人员的具体条款,且对更换次数、更换情形、更换条件等有一定限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家政公司具有更换家政服务人员的义务,但家政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拒绝更换或根本找不到合格替换人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构成根本违约,雇主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Part.04
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采取不同的用工模式带来的法律风险也有所不同。员工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作为公司员工,在从事家政服务过程中,造成雇主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家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服务人员追偿。中介制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与雇主形成了劳务关系,当家政服务人员因自身过错导致雇主遭受损失的,雇主可直接向家政服务人员追责,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家政服务人员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服务人员追偿。
Part.05
在开展家政服务过程中,家政服务人员受到损害,责任该由谁承担?
在员工制用工模式下,家政公司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其人身安全。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家政服务中受到损害,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在中介制用工模式下,家政服务人员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雇主和其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家政服务人员损害的,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Part.06
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伴随着科技的深入发展,“互联网+”逐渐与家政服务业融合,家政业务的范围由线下拓展至线上。平台的虚拟化使得家政公司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控制更加隐蔽,对于确认家政公司与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特殊性,明确企业运营模式,在查明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基础上,严格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以用工事实认定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1192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