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劳动用工案例汇总
1.辽宁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某振劳动争议案入库编号:2025-07-2-490-001/入库日期:2025.06.25【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上一休一”工作模式能否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对于用人单位未将“上一休一”特殊工作制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即使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表面特征,人民法院亦不予认定。在此情形下,对于劳动者加班费数额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体现的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以平衡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2.江西某公司诉上高县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入库编号:2025-12-3-008-001/入库日期:2025.06.19【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职、参保并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真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被冒用人身份已为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保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该职工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田林县公安局诉被告田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入库编号:2025-12-3-007-001/入库日期:2025.06.19 / 修改日期:2025.06.26【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未送医院抢救,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的,要结合发病原因、未及时就医事由、救治过程等证据综合考量应否认定“视同工伤”。职工因连续工作导致身体不适,虽未径直送医,但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4.吴某发、卢某英诉重庆市北碚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给付工伤保险金案入库编号:2025-12-3-008-002/入库日期:2025.06.24【裁判要旨】因未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进入劳动市场、为生存和工作需要而冒用他人身份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为该职工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请求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5.王某诉辽宁省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入库编号:2025-12-3-007-002/入库日期:2025.06.24 / 修改日期:2025.06.25【裁判要旨】认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时,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保部门应当围绕职工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等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作出认定。对于社保部门所认定的是否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并据此判断其认定或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否正确。 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必然是职工对事故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只有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对事故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才能认定职工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6.刘某诉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行政给付行为确认违法案入库编号:2025-12-3-008-003/入库日期:2025.06.25【裁判要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公积金提取申请时,在房屋存在过度频繁交易、交易价格异常、多次交易卖方代理人为同一人等明显不合常理的情况下,应当对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定。对于交易真实性无法确认的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准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饶某职务侵占案入库编号:2025-05-1-226-001/入库日期:2025.06.19【裁判要旨】销售人员通过正常商业谈判方式向买方提高商品售价后对公司隐瞒真实交易价格,利用价格差侵吞本公司商品,数额较大的,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论处。8.重庆东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陈某军保险诈骗案入库编号:2025-04-1-141-001/入库日期:2025.06.26【裁判要旨】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证金的行为,属于保险诈骗。据此,投保雇主责任险的用人单位利用其与工伤职工信息不对称的优势签订阴阳赔偿协议,并通过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手段夸大其赔偿数额,向保险公司理赔超出其实际支付数额的款项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的,依法认定为保险诈骗。保险公司在雇主责任险理赔核实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实际赔偿的数额可能少于协议数额,但因无法确认是否存在骗取保险金的事实,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属于“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用人单位、行为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依法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9.连平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入库编号:2025-10-2-444-002/入库日期:2025.07.07【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所签订的协议,既包括劳动合同内容,也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商事活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不能以协议中有劳动合同内容,一概认为因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不得进行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应甄别争议类型,对于当事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其他民商事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认定该仲裁条款关于其他民商事争议的部分有效。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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