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学理上,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可以区分为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
一、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区别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凭借公司已经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请求公司支付利润的权利。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股东权利,属于股权组成部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因无法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金额而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法院一般仅支持股东行使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诉讼请求权。
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与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产生于作为成员权的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利润分配决议时,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已经脱离利润分配请求权及股东成员资格独立存在。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系具体的债权。该债权的行使不要求以具有股东资格为基础。故在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后,股东可以将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独立转让,性质上与普通债权不存在差别,此与债法上普通的债权转让在本质上并无区别。股利分配请求权不以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
三、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因无法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金额而不具有可执行性,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并非绝对得不到支持。在下列条件下股东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
一是公司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规定,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若前述条件同时满足,应认定存在股东压迫,法院有权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因无法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金额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其满足一定条件,存在公司股东压迫时,法院有权强制公司分配股利。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系具体的债权,该债权的行使不要求以具有股东资格为基础,股东可以将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独立转让,性质上与普通债权不存在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