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未成年人的成长,关乎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命运。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考虑问题单纯幼稚不全面,容易被人蒙蔽利诱,很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被引诱、被教唆,稀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我国出台了很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强调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准确把握和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等,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下面看看有哪些优惠规定吧:
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优势: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
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迫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达年龄的人实施不法行为的后果】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性事项
(一)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保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五条。
(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辩护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十三条。
(四) 重点审查的年龄节点: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重点审查其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对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难以判断,影响对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的,应当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十四条。
(五)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项:1.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4.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性检察人员参加。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
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
(一) 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
5.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7.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
(二) 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具有悔罪表现。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二十九条。
(三) 提起公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3.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节。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四)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四、犯罪记录的封存
(一)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严格保密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以外,人民检察院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并不得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二) 哪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封存: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依法予以封存。
2.对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法律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发布)第四条。
(三)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是否有报告义务: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
法律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发布)第九条。
(四) 犯罪记录被封存是否可以开具无犯罪证明: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法律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发布)第十五条。
(五)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解除封存的情形: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
1.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2.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
3.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发布)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