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后第二天想解除合同,可以全额退款吗?
李某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非因法定情形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若李某非因身体状况、生活所迫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婚介公司可不退还服务费,且须扣除合同总金额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二天,李某通过社交平台了解到关于该婚介公司的消极评价,认为其无法提供正规婚介服务,遂通过微信告知该公司工作人员希望解除合同并退款,该婚介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需扣除30%违约金。李某以被欺骗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并认为案涉合同包含格式条款且显示公平,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并未就其受欺骗进行举证,也未以合同撤销的法定情形主张撤销合同,故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案涉违约条款约束双方行为,并非针对李某,不属于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条款有效。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婚介服务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李某在签订合同后提出解除合同,某婚介公司亦同意在扣除30%违约金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法院对于李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承担问题。案涉合同已对违约责任做明确约定,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合同磋商、订立的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但本案中婚介公司尚未开始提供服务,也未有实际损失,故综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最后法院酌定李某承担15%违约金,婚介公司退还合同金额85%的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