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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人体器官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董亚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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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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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杭州有一个非法肾源供养基地,里面住着一群急切希望卖掉自己肾脏的年轻人。据报道,一颗健康成年男子的肾,国内统一行价为卖一颗肾3.5万元,买一颗肾20万至50万元,卖肾者多为90后,有人卖肾是为了还债,有人是嫌打工赚钱慢。有人是希望给女友买个手机,有人是希望拿到钱以后去开店,去参加选秀比赛,从接头到体检、配型,过程细节令人震惊。器官车间”里“供体”的麻木神情,震撼了公众的心灵。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 捣毁窝点,30多人被救出。

 除合法器官移植之外,这些年,人体器官买卖案时有发生,网络上,求购、出售肾源的各种信息刺激眼球。  

人体器官移植供需不平衡是全球性的,中国的缺口尤其大,这是器官买卖活动滋生的总体背景。正因此,器官买卖案件发生时,有很多声音呼吁器官买卖要合法化,理由主要是两条:双方自愿即可;不允许器官买卖,绝大多数病人将会因为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去。

器官买卖必须禁止。器官买卖,本质上是把人体当作商品,这是对人格尊严的亵渎。而且在目前供需格局下,放开器官买卖将不可避免地释放出人性之恶,导致疯狂、暴力乃至有组织的犯罪行为。正因为此,一些国际公约,我国的刑法,乃至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禁止器官买卖的严之又严的规定。

如果器官交易成功,接受刑事处罚的不仅仅是买卖器官的双方当事人,还有执行手术的医生。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8条规定,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医院,必须设有“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在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要对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做出严格检查,之后才能进行手术。“器官车间”是不可能通过这种检查的,那么移植了黑中介提供的器官的医院,本身就违反了医疗规范,也必须受到严惩。而且,目前器官买卖如此泛滥,新闻报道不绝于耳,医疗机构的不尽职,卫生部门必须拿出硬手段,从根子上杜绝“器官车间”的市场。

2011年2月25日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第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杜绝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除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执法机关必须加大打击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力度。同时也需要卫生部门严格管理医生的执业行为和规范。严厉惩罚非法组织买卖人体器官违法犯罪分子,对参与非法移植人体器官的医生,要更加给以严厉的法律制裁。

附:《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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