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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分析一场价值千万的房产拍卖风波:当继承权遇上拍卖槌
俞强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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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高级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拍卖槌落下时,遗产继承的暗流正在涌动。

一、案件回顾:被“偷走”的家族房产

2023年,甲先生(化名)收到一封来自老宅租客的搬迁通知,称房屋已被拍卖。震惊之下,他查询发现:这套由祖父遗留、由父亲与叔父共同继承的上海老洋房,竟被堂弟乙(化名)通过某拍卖公司以1200万元拍出,买受人为C公司。

经调查,乙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伪造了甲父放弃继承的声明,并委托拍卖公司将房产冠以“无权利瑕疵”描述挂牌。拍卖现场,C公司以最高价竞得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支付全款后要求过户时,甲先生手持继承公证书现身阻拦。
(注:本案中人物、公司名称及标的细节已脱敏处理)

二、某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裁判结果:

确认乙与拍卖公司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撤销C公司与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

乙向C公司返还拍卖款1200万元及利息,拍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处分权瑕疵:案涉房产系甲父与叔父的共有财产,乙仅持有部分份额。其伪造声明单独处分整套房产,违反《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财产需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规定;

拍卖程序失当:拍卖公司未核实继承权状况,在拍卖公告中作出“产权清晰”的虚假陈述,构成重大误导;

买受人非善意:C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竞拍高价值房产时未审查继承公证文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法律焦点:俞强律师解析拍卖合同中的权利陷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本案揭示了拍卖交易中三类高频法律风险:共有权人缺位、信息披露不实、买受人审查失职。其中,处分权合法性是拍卖合同的生死线。”

深度分析:

共有财产拍卖的“同意规则”
根据《拍卖法》第18条,拍卖人需对拍卖标的权属进行审查。本案中,乙隐瞒其他共有人存在的事实,而拍卖公司未查验继承文件,导致合同因“无权处分”自始无效。俞强律师指出:“房产拍卖前,必须取得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之外的权利人书面确认,例如遗嘱继承人、隐名共有人等。”

竞买人审慎义务的边界
法院认定C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的核心依据是其未要求查看继承公证。俞强律师解释:“司法实践对高价值资产竞买人设定更高审查标准。若标的涉及继承、婚变等复杂权属背景,竞买人应主动索要权利凭证,否则可能丧失善意取得资格。”

赔偿责任的联动性
本案判决拍卖公司与乙承担连带责任,源于二者共同导致合同无效。俞强律师补充:“委托人对拍卖人隐瞒瑕疵,或拍卖人明知瑕疵仍促成交易的,均需对买受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瑕疵不担保’条款不能免除故意隐瞒的法律责任。”

俞强律师简介: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13年,在合同纠纷、不动产交易及执行异议领域拥有深厚实务经验,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

风险提示:
拍卖交易涉及物权、合同、继承等多重法律关系,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当拍卖槌敲响的瞬间,
法律的天平已在暗中校准——
缺失的共有人签名,
被掩盖的继承关系,
每一处权利瑕疵都是未来诉讼的伏笔。
而真正的赢家,
永远是看清规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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