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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厚勇律师
云南-普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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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12-08-22
烟草非法经营定罪量刑标准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三)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个人2000条以上,单位5000条以上的;
(四)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被查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个人在5000条以上,单位在10000条以上的;
(四)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被烟草专卖等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非法经营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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