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律师费可由败诉方承担?
合同明确约定是核心
依据《民法典》第 509 条,合同中若约定 “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合理律师费”,法院通常直接支持。
实务技巧:条款需细化为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避免歧义。
无约定也能主张的 3 类特殊情形
恶意拖延付款:醉高法(2021)醉高法民申 2923 号判例明确,发包人拒不支付工程款导致诉讼,实际施工人可主张律师费。
合同无效但工程交付:即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仍可依据《民法典》第 793 条主张律师费19。
滥用诉权行为:若对方存在虚假诉讼、拖延举证等行为,可依据《醉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第 22 条,要求赔偿合理律师费56。
三、证据链
委托代理合同:且收费标准符合司法部指导价
律师费发票 + 转账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支付,且金额未超过行业合理范围。
工程结算文件:如《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单》,佐证违约事实及损失关联性。
沟通记录:保存催款函、会议纪要等,证明对方恶意拖延付款。
四、诉讼策略:从立案到执行的全流程布局
立案阶段:
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律师费金额,并附收费标准依据(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申请财产保全时,同步主张保全费由对方承担(法院通常一并支持)。
庭审核心攻防:
应对对方抗辩:若对方质疑律师费合理性,需提交《律师工作记录》《行业收费标准》等,证明服务与案件复杂度匹配。
建设工程案件中,律师费并非天然由败诉方承担,需通过 “合同条款 + 证据链 + 诉讼策略” 三重保障。从签约时的条款设计,到纠纷发生后的证据留存,再到诉讼中的晶准主张,每个环节都需专业把控。记住:合理的律师费主张,不仅是降低维权城本的手段,更是倒逼对方诚信履约的重要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