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郭新军律师
河南-安阳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2
好评人数
19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追诉标准
更新时间:2012-08-19

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第七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应当立案;采伐珍贵树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3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采伐珍贵树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死15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05.09

344条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