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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立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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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更新时间:2009-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二)、、、;(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里提到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但是并没有列举这些疾病的名称,那么,这些疾病具体是指什么呢?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一(一)2条规定如下: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 *** 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注:广东省增加地中海贫血和蚕豆病)
这些疾病应认为就是婚姻法所说的"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同时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不会直接写"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而只是会根据不同情况注明"建议不宜结婚"或者"建议不宜生育"或者"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或者"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情形"。其中前三种情形都是"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原因在于:

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第一(一)4条规定如下:
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注意,第四种情形是在未发现前三种情形时,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就是说前三种情形都不是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

所以《婚检医学证明》上只有注明"未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情形"才是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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